西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树公司”)是一家电子科技产业集团公司,成立多年,近期拟在上交所IPO上市。聘请了中天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审计师,负责2×20年—2×22年IPO申报报表的审计工作。中天正信事务所指派注册会计师张晴担任项目合伙人,杨锐作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张晴在审计中,遇到如下事项:
事项(1):红门公司是西树公司的子公司,2×21年6月,红门公司和汇生公司(非关联方)同意通过建立一个单独主体C并统一负责双方的经营、资产管理和服务活动。双方预期该安排能从如下几个方面使各方受益。红门公司认为,该安排能使其通过扩大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而获得发掘潜能、高速增长的机会,实现扩大规模的战略计划。汇生公司预期该安排能增强其金融储蓄和市场产品的供应能力。C的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是,使其在自身立场上考虑问题(即该单独主体持有的资产和负债是其自身的资产和负债,不是参与方的资产和负债)。红门公司和汇生公司各自持有C的40%的所有者权益,剩余20%公开发行并被广泛持有。红门公司和汇生公司的股东同意共同控制C的经营活动。
此外,红门公司和汇生公司签订了不可撤销协议,即使双方争执,如果需要的话,两家同意共同或各自提供相同数量的必要资金,以确保C符合适用的法律和银行监管要求,并履行其向银行监管部门所作的承诺。该承诺代表各方支付所需资金的50%,以确保C符合法律和银行的监管要求。红门公司认为该安排属于共同经营,因此一直按共同经营的原则进行计量。
西树公司财务总监赵胜希望张晴对红门公司上述处理是否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提出分析意见。
事项(2):绿波公司是西树公司的子公司。为增强生产能力,2×20年12月,绿波公司、海通公司(非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长海公司专门生产电子电工产品配件,绿波公司和海通公司各占长海公司50%的股权,对长海公司实施共同控制。协议约定:①绿波公司、海通公司均需按其持股比例购买长海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采购价格以原材料成本、加工毛利及利息支出之和为基础定价,以恰好弥补长海公司的运营、筹资等成本费用;②除绿波公司、海通公司外,长海公司不得将其产品出售给其他方;③绿波公司、海通公司按出资比例享有长海公司的净利润以及净资产;④绿波公司和海通公司将从长海公司购买的产品用于生产。绿波公司考虑到长海公司属于单独主体,且与海通公司分别持有对长海公司50%的股权,均无法实施控制但可以实施共同控制,因此将该项投资作为对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西树公司财务总监赵胜希望张晴对绿波公司上述处理可能存在的不当之处提出分析意见。
事项(3):2×22年9月30日,红门公司以现金6800万元购买了某非关联公司的子公司——盛利公司的80%的股权。2×22年9月30日(购买日),盛利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 020万元,盛利公司账面记录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均与经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相等,除在账面记录的各项资产外,盛利公司还拥有一项专有技术,经评估确认公允价值为780万元。红门公司考虑到该项专有技术未反映在盛利公司的账面中,本次收购也不是100%股权收购,被投资方不能调账,因此无法确认该无形资产。在编制对盛利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了合并商誉384万元。
西树公司财务总监赵胜希望张晴对红门公司上述处理是否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提出分析意见。
事项(4):红门公司于2×20年以现金5 000万元向某非关联公司购买了其全资子公司——云联公司全部股权,收购时产生商誉400万元。云联公司仅拥有一条电子产品的专用生产线,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由于市场突变,相关产品销量一路下滑,云联公司2×22年出现亏损。2×22年12月31日,红门公司将云联公司账面所有资产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对其进行减值测试,经测算,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4 100万元。云联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为4 000万元,红门公司认为云联公司的资产没有发生减值,因此在红门公司2×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未对与云联公司有关的资产确认任何减值损失。
西树公司财务总监赵胜希望张晴对红门公司上述处理是否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提出分析意见。
事项(5):新大中公司是从事电子产品连锁销售的公司,注册资本5 000万元,近年来经营业绩不佳。西树公司为了扩大销售网络,目前正在与新大中公司协商合作事宜,并计划在2×23年上半年与新大中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西树公司考虑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西树公司向新大中公司提供10 000万元委托贷款,贷款期限10年;在10年贷款期内,新大中公司利用其全部连锁销售网络专营西树公司品牌电子产品,相关经营策略和销售计划均遵从西树公司指令;西树公司派遣销售人员担任新大中公司各个连锁销售店的经理;新大中公司除了每年向西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利息外,还需将每年营业利润的6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西树公司。
财务总监赵胜希望张晴就相关合作协议生效后西树公司是否拥有对新大中公司的控制权、新大中公司对收到的该笔款项应当如何在其个别报表中进行列报、西树公司是否可以将该笔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列报,如果不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列报又应当如何进行列报提出分析意见。
要求:假定不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范,请代注册会计师张晴回答相关财务负责人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