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甲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甲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于国内销售,在将产品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签字的收货确认单时确认收入;对于出口销售,在相关产品装船并取得装船单时确认收入。在甲公司的会计信息系统中,国内客户和国外客户的编号分别以D和E开头。执行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时,A注册会计师选取4个应收账款明细账户,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余额实施函,并根据回函结果编制了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
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审计说明:
(1)回函直接寄回本所。经询问甲公司财务经理得知,回函差异是由于A公司的回函金额已扣除其在2019年12月31日以电汇的方式向甲公司支付的一笔2 616万元的货
款。甲公司于2020年1月4日实际收到该笔款项,并记入2020年应收账款明细账中。该回函差异不构成错报,无须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2)回函直接寄回本所。经询问甲公司财务经理得知,回函差异是由于甲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向B公司发出一批产品(合同价款3 000万元),同时确认了应收账
款3 000万元及相应的销售收入。B公司于2020年1月5日收到这批产品。其回函未将该3 000万元款项包括在回函金额中,经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以及相关记账凭证,没有发现异常。该回函差异不构成错报,无须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3)回函直接寄回本所。经询问甲公司财务人员得知,差异是由于该客户将一批于2019年年末从甲公司购入的产品于2020年初退回甲公司,并相应调减其对甲公司应付账款账面余额所致。项目组成员核对了甲公司2020年初对上述退回产品的收货记录,没有发现异常,无须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4)未收到回函。执行替代测试程序:从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选取样本,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以及相关记账凭证,并确认这些文件中的记录是一致
的。没有发现异常,无须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要求:
针对审计说明(1)至(4)项,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其结论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