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内容
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即使企业预计能够全额收回合同约定的金额,但如果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也会产生信用损失。(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2.适用减值规定的金融工具(债务工具)
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
(2)租赁应收款。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并非纯信用风险)。
(4)部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特别提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减值金额已包含在公允价值变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