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1日,A公司以现金18 000万元向其控股股东甲公司收购其于多年前自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80%股权,并自该日起对B公司实施控制。
2022年12月1日,A公司又以现金4 000万元向P公司收购其所持B公司剩余20%股权。
B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分别为16 000万元和12 000万元;B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分别为16 800万元和12 500万元。
对于上述收购交易,A公司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
(1)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
收购80%股权的交易:A公司按支付价款18 000万元作为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收购20%股权的交易:A公司将所支付价款4 000万元计入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收购80%股权的交易:于2022年1月31日,将支付的价款18 000万元与该部分股权享有的B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差额8 400万元(18 000-12 000×80%)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商誉。
收购20%股权的交易:于2022年12月1日,将支付的价款4 000万元与该部分股权享有的B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差额1 500万元(4 000-12 500×20%)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计入商誉的账面价值。
要求: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不考虑相关税费或递延所得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