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对向其他企业提供的委托贷款、 财务担保或向集团关联企业提供的资金借贷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时,直接采用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要求:针对上述资料,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不考虑相关税费或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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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对向其他企业提供的委托贷款、 财务担保或向集团关联企业提供的资金借贷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时,直接采用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要求:针对上述资料,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不考虑相关税费或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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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向其他企业提供的委托贷款、 财务担保或向集团关联企业提供的资金借贷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其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预期信用减值损失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办法,不得直接采用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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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向其他企业提供的委托贷款、 财务担保或向集团关联企业提供的资金借贷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其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预期信用减值损失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办法,不得直接采用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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