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
(1)日常计量: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2)后续计量: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购买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需进行重新评估。
(3)报表列示:对租赁相关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折旧和利息、现金流出等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要求予以明确。
(4)信息披露:承租人根据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规定披露租赁负债的到期期限等信息(区别于其他金融负债单独披露)。
2、出租人
(1)日常计量:总体上沿续原有规定(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双重模式)的会计处理;调整了转租出租人(二房东)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增加了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2)售后租回:既是资产卖方又是承租人(双重身份)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取决于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符合则按照CAS14(收入准则)处理,不符合则按CAS21(租赁准则)处理。
(3)信息披露:增加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的披露。融资租赁要披露销售损益、融资收益、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收入、与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收入等信息;售后租回交易要披露出租人对其所保留的租赁资产相关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