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 行政法的渊源(大纲要求:了解)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注意制定主体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一般法律)
(1)基本法律举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一般法律举例:《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
(2)法律保留原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3)效力仅次于宪法。(2023年新增)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使行政立法权而非国家立法权)
(1)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举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
(3)授权立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立法。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4.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教材写为“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部分内容表述根据《立法法(2023年修正)》整理,与教材表述略有不一致,但对考试不会有实质性影响)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
(1)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3)举例:《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该部门规章已经失效但教材进行了保留)、《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
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该部分内容表述根据《立法法(2023年修正)》整理,与教材表述略有不一致,但对考试不会有实质性影响)
7.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td]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级别 | 生效 | 备案 |
| 自治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 — |
| 自治州、自治县 | 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
8.其他渊源
(1)国际条约、国际协定(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
(2)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
(3)行政机关制定和经公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