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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热打铁开始学习法律的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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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 (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4)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 (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在书面委托中,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要求。 (6)委托行政机关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实施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组织虽然行使行政权,但却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被委托的组织由于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没有“名”),且相应法律责任也是由委托机关承担的(没有“责”),故虽然其行使行政权力,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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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大纲要求:了解) 行政机关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权的条件及规则: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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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设国省市县四级税务机构,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中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属于职权行政主体,税务所、稽查局属于授权行政主体。 (1)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此外设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机构。 (2)税务所:《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在前述授权范围内,税务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税务稽查局:《税收征管法》第14条规定,该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又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在前述授权范围内,税务稽查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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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设国省市县四级税务机构,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中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属于职权行政主体,税务所、稽查局属于授权行政主体。 (1)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此外设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机构。 (2)税务所:《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在前述授权范围内,税务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税务稽查局:《税收征管法》第14条规定,该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又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在前述授权范围内,税务稽查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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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不属于职权行政主体;它们仅在法律、法规授权时方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即授权行政主体。 派出机关VS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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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行政主体)(大纲要求: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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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包括: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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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特别授权而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中国气象局。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此通说认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属于行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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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职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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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大纲要求:熟悉) 1.行政职权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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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行政主体(大纲要求: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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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 行政法律关系(大纲要求: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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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 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大纲要求: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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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 行政法的渊源(大纲要求:了解)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注意制定主体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一般法律) (1)基本法律举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一般法律举例:《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 (2)法律保留原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3)效力仅次于宪法。(2023年新增)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使行政立法权而非国家立法权) (1)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举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 (3)授权立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立法。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4.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教材写为“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部分内容表述根据《立法法(2023年修正)》整理,与教材表述略有不一致,但对考试不会有实质性影响)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 (1)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3)举例:《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该部门规章已经失效但教材进行了保留)、《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 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该部分内容表述根据《立法法(2023年修正)》整理,与教材表述略有不一致,但对考试不会有实质性影响) 7.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8.其他渊源 (1)国际条约、国际协定(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 (2)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 (3)行政机关制定和经公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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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大纲要求: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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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行政法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行政法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B.行政法内容广泛 C.行政法中只包含实体规范 D.行政法规范稳定性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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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大纲要求: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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