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税法二] 【税法二】本周计划预习知识点:房产税  发表于:Wed Apr 13 10:04:32 CST 2022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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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4-13 10:05:42 查看全部帖子

六、征收管理-纳税期限与地点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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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4-13 10:05:37 查看全部帖子

五、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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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4-13 10:05:27 查看全部帖子

四、减免税基本规定

非营利机构自用房产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免征

个人

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提示: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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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4-13 10:05:14 查看全部帖子

三、计税依据: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房产原值

1.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不可随意移动的各种附属设备和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原值

4.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征收房产税

提示: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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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4-13 10:04:45 查看全部帖子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用途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自用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出租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

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税率

出租优惠

①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出租后用途)

②单位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减按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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