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度委托建筑公司建造住宅楼,其中:该住宅楼80%的建筑面积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7200万元;其余部分暂时对外出租,本年度取得租金收入63万元。与该住宅楼开发项目相关的成本、费用如下:
(1)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1400万元。
(2)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42万元。
(3)前期拆迁补偿费9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2100万元,环卫绿化工程费用6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430万元、销售费用280万元、利息费用370万元(利息费用虽未超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但不能准确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为64.8万元(不含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省政府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9%。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 )万元。
A.1442.00
B.1400.00
C.1153.60
D.1120.00
问题2: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为( )万元。
A.2100
B.2160
C.2190
D.1800
问题3: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共计( )万元。
A.3810.14
B.3284.22
C.3874.94
D.4126.80
问题4: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A.1165.44
B.1465.26
C.1022.98
D.11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