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5个税目中,外购的除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摩托车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1)同一税目可以扣除,不同税目不得扣除。
(2)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3)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包括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4)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5)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葡萄酒抵扣税额,仅适用于外购(含进口)的葡萄酒,不适用于委托加工收回的葡萄酒。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