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 |
1.纳税人 | 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2.卷烟纳税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加收) | |
3.计税依据 |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消费税为复合计税:从价11%、从量250元/箱或1元/条 |
4.税额计算 |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1%+销售量×单位税额 【提示】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
5.纳税地点 |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