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提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镀金、包金首饰;
不征收消费税征税范围:修理、清洗金银首饰。
(三)税率:5%(不同于其他环节缴消费税的贵重首饰)
(四)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13%)
销售方式 | 计税依据 |
1.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 包装物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
2.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 |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 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按照组价(委托加工的组价) |
4.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 | 同类售价;无同类售价,按照组价(生产环节的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
(五)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1)一般在零售时;视同零售,移送时纳税。
(2)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缴消费税;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