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征税范围 |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所有以及集体所有土地 | |
纳税人 | 一般情形 | 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 由实际使用人 | |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 各方均为纳税人 | |
适用税额 | 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 |
税额:
大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1.5-30元
中等城市(人口在20-50万以上):1.2-24元
小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