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税 |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 |||
1.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 ||||
购销合同 | 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 | |||
加工承揽合同 |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 分别注明加工费和材料的 | 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 | |
原材料按“购销合同”0.3‰计税 | ||||
未分别注明 | 统一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 |||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 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 | |||
货物运输合同 | 依据为运费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 |||
货物联运 | 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 | 以全程运费为依据 | ||
分程结算运费的 | 以分程的运费为依据 | |||
国际货运 | 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 | 运输方 | 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 |
托运方 | 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 |||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的 | 运输方 | 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征 | ||
托运方 | 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