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 依据为借款金额 |
|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 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 | |
|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 | 以借据所载金额为依据 | |
|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 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 |
| 抵押贷款的合同 | 按借款合同计税,若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 | |
|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 以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计税 | |
技术合同 | 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提示: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 | 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
| 提示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提示2: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