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服务实务] 【知识点分享】涉税服务实务 第三章 环境保护税  发表于:Sat Sep 18 11:25:22 CST 2021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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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
  

(一)基本方法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1)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3)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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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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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2021-09-18 11:27:51 只看该作者
【答题赢金币】下列应税污染物中,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只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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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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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2021-09-18 11:25:57 只看该作者
二、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一)征管方式
  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
  (二)数据传递和比对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三)复核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四)纳税时间
  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纳税地点
  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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