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
范围 | 一般 |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
特殊 |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 ||
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视同“财产租赁所得” | |||
应纳税额计算 | 每次(月)收入 |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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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月)收入 |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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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优惠 |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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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