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涉税服务实务] 【知识点分享】涉税服务实务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新建住房项目的转让  发表于:Thu Sep 09 17:02:20 CST 2021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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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部分的内容与论坛《税法二》的内容重叠,在此省略,直接进入土地增值税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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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1、收入包括货币性、非货币性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2、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4、规定扣除项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为5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为4项,存量房产为3项,土地使用权为2项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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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9-09 17:13:58 只看该作者
【答题赢金币】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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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9-09 17:09:06 只看该作者
新建商品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五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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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9-09 17:06:37 只看该作者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地产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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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9-09 17:06:14 只看该作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建税及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其他普通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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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9-09 17:05:44 只看该作者

3.房地产开发费用
  在会计核算中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此部分扣除并不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关键取决于利息的处理。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①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②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可以扣除的。
  ③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执行。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二选一)。
  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开发费用中计算扣除。
  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利息支出需按销售比例扣除。(适用于纳税人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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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9-09 17:04:36 只看该作者

2.房地产开发成本

项目

具体内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

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

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

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

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1)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将开发房地产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成本中不包含此部分利息支出,而是要将其调整至财务费用中按规定扣除。但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2)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有留作自用或出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因产权未发生转移,无须视同销售,要注意按比例分摊计算出售部分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3)开发成本需要在已转让、未转让的项目中进行分配,仅就对外转让部分计入扣除。
  (4)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6)公共配套设施费需要在各期进行分摊。公共配套设施具体包括: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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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09-09 17:03:58 只看该作者

(一)新建房地产项目的转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例如:契税、过户手续费等。
  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需要在已开发转让、未开发转让的项目中进行分配,同时,对已开发部分仅就对外转让部分计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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