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部分的内容与论坛《税法二》的内容重叠,在此省略,直接进入土地增值税部分的内容。
-----------------------------------------------分割线
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1、收入包括货币性、非货币性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2、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4、规定扣除项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为5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为4项,存量房产为3项,土地使用权为2项。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