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1.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3.税率:1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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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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