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税法二] 【税法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  发表于:Wed Aug 29 16:44:54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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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例题:
某企业2017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资本第一次到位350万元,7月1日又到位100万元,其余投资截止2017年底尚未到位。2017年3月1日该企业向银行取得贷款200万元,利率6%,贷款期限1年,假设不存在其他的利息费用,2017年该企业税前不得扣除的利息为()万元


答案:
(200*0.06*4/12)*150/200+(200*0.06*6/12)*50/200=4.5
或者
150*0.06*4/12+50*0.06*6/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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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08-30 09:16: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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