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综合] 宣布了!明确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食堂、修理等无法取得发票的以后要这么处理!  发表于:Tue Jun 19 14:11:09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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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好消息:税务总局明确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了,这对广大中小企业绝对是天大的利好!

微信群里炸了锅,大家都说税务越来越接地气了!

现实是很残酷的,很多企业是无法取得发票的,不是不想取得,而是不可能!

解读最大的看点!

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业务不用取得发票。

这个我们认为影响最大,这个在企业经常碰到这种情况,比如公司水龙头坏了找了个师傅修理了一下花了50元,你管他要发票,人家会骂人的。

公司食堂去路边菜摊买菜,一共买了30元的,开发票,现实吗?

路边卖菜阿姨真给你一张发票,你觉得他是真的吗?

这一次终于明确了!看这里原文: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上面这些东西,看上去很啰嗦!

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对于上面举例子的,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修理水龙头、马桶的师傅,路边摊阿姨),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10xxxxx,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50元。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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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06-21 09:38: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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