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已完工、但是一直都不能出具竣工结算报告、这样的在建工程怎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有没有知道怎么账务处理及相关税务政策的
m499135066发表于2022-12-05 17:05:47
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4号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折旧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税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综上,《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点相同,即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即使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也应当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暂估结转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对原已计提折旧额的处理方法,会计制度和准则不同,就看企业具体执行的是会计制度还是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会计相同,而开始折旧的时点,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强调“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即使尚未进行竣工决算,先投入使用了,就应当先暂按合同规定金额结转固定资产并按税法折旧年限和方法计提折旧,待竣工决算、取得发票后再进行调整,而且要求该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
以上分析观点是否准确,期待各位老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