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会计探讨]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负债会计科目期末余额是否允许出现借方余额吗?为什么  发表于:Thu Feb 04 21:06:13 CS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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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负债会计科目期末余额是否允许出现借方余额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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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2021-02-07 09:24:08 查看全部帖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2018版,对“合同负债”科目账务处理的解释,该科目余额不会出现借方余额。

(十二)“合同负债”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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