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求助问答] 各位大神 法人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企业经营 银行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发表于:Tue Nov 15 15:32:53 CST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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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企业经营 银行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从银行取得利息发票是否可以呢?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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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11-21 11:46:24 查看全部帖子
企业应该向股东签订借款协议,相关利息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执行。债资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财税[2008]121号: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资比的计算可参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同时记得发票哦!

优于别人并不高贵,真正的高贵应该是优于过去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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