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进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主要明确: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明确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该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
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主要明确: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将出版物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具体包含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增值税50%先征后退,以及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2)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将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明确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公告主要明确:
(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5)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