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所以,微信、支付宝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一、收取销售货款确认收入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微信/支付宝与银行互转
银行提现到微信支付宝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银行存款
从微信/支付宝提款到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三、微信/支付宝来购物品
借:成本费用/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四、微信/支付宝涉及手续费
举例:A公司利用个人微信收货款113元,实际到账为112元,其中1元是微信手续费,同时已给客户开具113元发票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13
借:银行存款 112
财务费用-手续费 1
贷: 应收账款 113
(注:手续费入账时,如果无法取得凭证,可以写个情况说明,领导签字即可入账)
五、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发红包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