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求助问答] 打款给分公司,收到的发票是总公司开的,合规吗?  发表于:Fri Jun 02 14:29:48 C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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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辈,麻烦问下,打款给分公司,收到的发票是总公司开的,合规吗? 有相关文件说明吗?麻烦告知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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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6-08 13:19: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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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6-05 14:54:14 只看该作者

各位前辈,麻烦问下,打款给分公司,收到的发票是总公司开的,合规吗? 有相关文件说明吗?麻烦告知下,谢谢
sophia147987发表于2023-06-02 14:29:48

总体是看一下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区别,如果确定是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按照总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依据《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如果是与总公司签合同或者在总公司授权内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开发票是合规的,增值税等流转税是属地原则,企业所得税不容易分开,统一计算,省内、跨省就按一定方式分摊。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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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6-02 21:30: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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