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实务中,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已经不在罕见了,尤其是一些大的公司投资,很多都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在这当中税收问题不容忽视。营改增后,不管是设备的投资还是不动产投资,都避免不了增值税的问题,咱们就先从增值税说起吧。
一、会计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或借方)
一般情况下,股东进行投资都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作价入账就可以,会计处理不存在大的问题。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
1、企业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需做视同销售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具体的计税基础是多少呢?咱们看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这两个文件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可以进行参考,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税基础是按公允价值来计税,这和会计处理要求是一致的。一般实务操作中,投资企业会按公允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产生销项税额,而被投资企业则是进项税额,增值税链条完整,这个是比较清晰的。
2、个人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里说明了纳税人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并不包含个人,也就是说个人股东对外投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被投资企业也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为增值税链条在个人股东这一环节已经断裂。但在实务操作中,不知道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个人股东缴纳增值税,同时被投资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对于股东来说其实并没有什么差异,我个人也没有在实务中碰到过这样的情况,还请实务碰到过的朋友留言相告,大家互相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