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是日常生活常发生的两种业务,兼营销售的财务事实比较清楚,而混合销售则容易混淆,比如卖空调附带安装运输,对于增值税则也有区别。
一、举例分析
例如:A公司为设计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设计服务,在为企业提供设计服务的同时,代企业购买设备(平价转让),2016年7月为B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收入100万元,同时根据设计代B公司购买设备20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同时再以自己的名义销售给B公司2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A企业增值税如何缴纳?
很明显,该项业务为增值税混合销售,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的同时出售设备,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的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也就是说混合销售是按主营业务来确认增值税税率,故该例中,设计服务及设备销售可以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延伸思考
在该例子中,往往企业是将设备销售部分按17%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也是取得17%的进项发票,也就是说,对于设备销售这部分A企业仅仅是过了一下帐,做了个中间人,并未赚去差额,也未多缴纳增值税;而提供设计服务部分则是按6%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缴纳增值税。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认主营业务。如果是按销售金额来确认主营业务,那毫无疑问,肯定是销售设备的金额高,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提供设计服务部分也需要按17%缴纳增值税,而如果是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实际经营来看,设计服务自然是企业的主营业务,但是关于如何确认企业的主营业务,税务并未明确说明,该部分值得推敲与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