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对于“内部矛盾”: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以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对于“外部矛盾”: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