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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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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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会计师
(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3)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4)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5)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6)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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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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