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纳税调增项目与纳税调减项目总结:
调增项目 | 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金额 | 三项经费 |
业务招待费 |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
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内扣除)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保险企业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
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能扣除 | 不得税前扣除项目(9项) | |
调减项目 | 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 残疾人工资 |
研发费用 | ||
免税收益 | 国债利息收入 | |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1.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在使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减。
2.会计上的记账是按照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操作的,但是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操作的。
那么就会存在会计上的处理,与税收法律上的处理要求会有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对于间接法,就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是会计和税法差异的调整。
关于扣除项目:
(1)如果会计上全额扣除了,但是税法上规定限额扣除或者不能扣除,也就是会计上多扣除了,此时需要纳税调增,如业务招待费;(2)如果会计上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的,但是税法上允许加计扣除,也就是税法可以多扣除,那么就是会计上少扣了,此时需要纳税调减,如残疾职工工资。
关于收入项目:
(1)如果会计上计了收入,但是税法上是不征税的,或者免税的,此时需要纳税调减,如国债利息收入;
(2)如果会计上没有计收入,但是税法上是需要视同销售的,此时需要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的成本),如无偿对外捐赠。
如果题中给出会计利润需要用间接法计算的情况,因为交税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来,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从而来求出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