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审查程序

1)行政复议原则上取“书面审查”的方法。提示)行政复议不涉及“开庭”或“公开”等问题。

2)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

2.作出行政复议定的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決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注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3.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生效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決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1)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2)仲裁调解书,双方签收时,发生法律效力。

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销、更或者确认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