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1)自愿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2)法定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3)不得调解。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②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链接经济仲裁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判决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決”的,有权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执行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②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审判员,只能由当事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