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三)特殊情形需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税费
  提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概念

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税含税换算

全部价款: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如销售一台电脑含税价11300,增值税销售额为11300/(1+13%)=10000

价外费

包括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

提示:因为视同销售情形没有支付对价,所以要核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平时自己卖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同行卖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组价:成本+利润+税费)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提示: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混合销售的销售额

为货物的销售额与服务销售额的合计。

兼营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特殊销售方式

折扣销售(打折)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以物易物

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以旧换新

①非金银首饰:分别核算购销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

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直销方式

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分别缴纳增值税

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企业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