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思考1】“经济法基础”考试常见的六种情况下,被追索人的确定
六类情形 | 追索对象 | |
(1)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 | 全体前手 | |
(2)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 | 除付款人外前手 | |
(3)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 | 全体前手 | |
(4)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 除该背书人和该背书人的保证人外前手 | |
(5)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 出票人 | |
(6)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 | 出票人 |
商业汇票 | 承兑人、出票人 |
【思考2】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注意事项
(1)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承兑人已经承兑票据,承兑人一旦在票据承兑人栏签章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2)如承兑人未承兑或承兑附条件,则其身份为付款人而非承兑人,并非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不能向其行使追索权。
【注意】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则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应为在票据上签章的承兑人,而非该承兑人的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