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第八章高频考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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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类型

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注意: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却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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