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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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
(1)纳税人
①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③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④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注意:①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
②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定额税率)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5.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只有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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