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内容导航】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

1)纳税人

①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③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④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注意:①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

②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定额税率)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5.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只有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希望网校提供的高频考点可以帮助大家掌握初级考试精髓,快速备考,顺利取得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证书。预祝2018初级考生梦想成真!

初级考前快速备考方案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