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认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分类:现金支票(用于取现),转账支票(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取现也可以转账,但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是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得取现)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起,出票人签章。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10日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取现金的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票据防伪措施:2010版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的安全线是新加入的防伪特征。清分机本票无水印和安全线。
主题图案:现金支票—梅,汇票—兰,转账支票—竹,本票—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