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收资本(股本)确认和计量的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不发行股票而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股东转让出资需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1. 初始投资:各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按出资份额,全部记入 “实收资本”科目。
2. 增资扩股:新加入投资者出资额,按约定份额,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约定份额的部分,记入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由于企业创办者承担了初创阶段的巨大风险,同时在企业内部形成了留存收益,新加入的投资者将享有这些利益,就要求其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股本”科目进行核算,对于发行收入,企业将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 “股本” 科目,其余部分在扣除发行费、佣金等相关发行费用后,记入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包括发起式和募集式两种方式
1. 发起式
(1)筹资费用低,一般只发生印刷费等少量费用,发生时可以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2) 筹资风险小,一般不会发生设立公司失败的情况。
2.募集式
(1)(1)筹资费用高,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期间冻结的利息收入后 的余额,按以下原则处理:属于溢价发行的,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从溢价收入中抵销; 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属于面值发行无溢价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筹资风险大,有发行失败的可能。如发行失败,发行失败损失由发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