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关税的会计核算实务
(1)工业企业进口业务关税的会计核算
工业企业直接或通过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对于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是将其与进口原材料的价款、国外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国内费用一并直接计入进口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借:在途物资
原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
企业根据同外商签订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合同而引进的国外设备,对于应支付的进口关税,按规定以企业专用拨款等支付。支付时:
借:在建工程—引进设备工程
贷:银行存款
(2)商业企业进口业务关税的会计核算
①商业企业自营进口业务关税的会计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自营进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是通过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和“在途物资”科目加以反映的。
纳税人按应缴纳的进口关税额:
借:在途物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实际缴纳进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对于应缴纳的进口关税,也可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科目,直接借记“在途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②代理进口业务关税的会计核算。
代理进口业务,对受托方来说,一般不垫付货款,多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因此,由于进口商品而计缴的关税应由委托方缴纳,受托代理进口业务的一方只是代垫或代付关税,日后要与委托方结算。
在会计核算上也是通过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科目来反映,其对应科目是“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2.出口关税的会计核算实务
(1)工业企业出口关税的会计核算
工业企业出口产品可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科目核算,而是按应缴纳的出口关税额,缴纳时直接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的贷方。
(2)商业企业出口关税的会计核算
①商业企业自营出口业务关税的会计核算。商业企业自营出口时按商品应缴纳的出口关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
实际缴纳出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也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②商业企业代理出口业务关税的会计核算。
代理出口业务是指进出口企业代委托方办理对外销售、发运、制单及结汇的全过程。
代理出口企业按计算代缴的出口关税额: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
实际缴纳出口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日后再与委托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