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营改增试点政策的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某些业务,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应采用差额征税方式计算交纳增值税。
一、企业按相关规定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1.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在成本费用发生时,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2.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
二、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实际转让金融商品,月末产生转让收益时,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等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做相反分录。
2.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等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