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1】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的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提示2】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已经确认为资产的,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题】甲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通过竞标赢得一个服务期为5年的客户,该客户每年支付含税咨询费1 908 000元。为取得与该客户的合同,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支付相关费用15 000元,为投标而发生的差旅费10 000元,支付销售人员佣金50 000元。甲公司预期这些支出未来均能够收回。此外,甲公司根据其年度销售目标、整体盈利情况及个人业绩等,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年度奖金10 000元。
  在本例中,甲公司因签订该客户合同而向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属于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当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发生的支出、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以及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的年度奖金(不能直接归属于可识别的合同)不属于增量成本,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支付相关费用:
  借:合同取得成本           50 000
    管理费用             25 000
    销售费用             10 000
    贷:银行存款              85 000
  (2)每月确认服务收入,摊销销售佣金:
  服务收入=1 908 000÷(1+6%)÷12=150 000(元)
  销售佣金摊销额=50 000÷5÷12=833.33(元)
  借:应收账款             159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000
  借:销售费用               833.33
    贷:合同取得成本              8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