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一:(1)质疑:对D公司2020年12月末对M公司确认的该500万元营业收入,审计项目组未对其确认时点的恰当性进行充分核实。改进建议:审计项目组应进一步检查相关交易合同,以确定按合同约定,相关产品控制权的转移时点是在产品送达M公司时还是M公司完成签收时;如双方约定M公司完成签收才取得该产品的控制权,应建议D公司冲回其在2020年12月时确认的该500万元营业收入。
(2)质疑:N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注册资本仅100万元,N公司的规模与其交易规模不匹配,审计项目组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
改进建议:审计项目组应评价与N公司交易的合理性,并实施延升检查程序;例如,访谈N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对N公司进行实地走访,观察其生产经营场地,判断其与D公司的交易规模是否与其生产经营匹配,了解N公司采购D公司产品的用途,去向和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实地查看N公司相关产品的库存情况等。
(3)质疑:D公司2020年度向O公司采购原材料,专门用于生产仅销售给O公司的指定产品,并且从采购和销售规模对比情况看,成本1700万元,营业收入1800万元,毛利率只有5.56%,审计项目组未充分关注,在与0产品的相关交易中,D公司是作为代理人为0公司提供受托加工服务,还是作为主要责任人向0公司销售相关产品。
改进建议:审计项目组应进一步检查相关合同,访谈0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等程序,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D公司是否已经取得0公司采购原材料的控制权,即D公司是否有权主导相关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收益,以判断D公司是应该作为代理人为0公司提供受托加工服务,按净额确认收入,还是应作为主要责任人向0公司销售相关产品,按总额确认营业收入。
(4)质疑:审计项目组未充分关注向P公司提供返利对D公司2020年度收入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
改进建议:审计项目组应获取D公司与P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按双方约定的返利比例重新测算2020年向P公司提供的返利金额,将测算结果与账面发生额进行比较,检查D公司2020年度确认的相关返利是否充分,以及再确认2020年度对P公司营业收入时,是否将上述返利作为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