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其他] 经济法第四章练习  发表于:Mon Apr 10 00:07:54 CST 2023

LeeJan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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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取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下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合伙企业
  B.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C.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D.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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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4-10 15:24:00 查看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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