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5年期设备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可以选择在租赁期结束时以5 000元购买这台设备。
已知该设备应用于不断更新、迅速变化的科技领域,租赁期结束时其公允价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估计在4 000元至9 000元之间,在5年租赁期内可能会有更好的替代产品出现。
分析: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对于其是否将行使购买选择权的经济动机作出全面评估,并最终认为不能合理确定将行使购买选择权。该评估包括:租赁期结束时该设备公允价值的重大波动性,以及在租赁期间内可能出现更好替代产品的可能性等。
假设甲公司租赁设备时,约定更短的租赁期限(例如,1年或2年)或设备所处环境不同(例如,租赁设备并非应用于不断更新的科技领域,而是应用于相对稳定的行业,并且其未来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预测和估计),则甲公司是否行使购买选择权的判断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