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成本法转公允价值
持股比例下降,
应将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于丧失控制全日将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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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本法转公允价值 持股比例下降, 应将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于丧失控制全日将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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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议解决机制 相关约定条款的存在一般不会妨碍某项安排成为合营安排。但是,如果在各方未就相关活动的重大决策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具备“一票通过权”或者潜在表决权等特殊权力,则需要仔细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权力的一方实质上具备控制权,不构成合营安排。 (4)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5)一项安排的不同活动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主导 (6)综合评估多项相关协议 有时,一项安排的各参与方之间可能存在多项相关协议。在单独考虑一份协议时,某参与方可能对合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但在综合考虑该安排的目的和设计的所有情况时,该参与方实际上不一定对该安排并不具有共同控制。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需要综合考虑该多项相关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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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就可以被认定为合营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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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合作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法人,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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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独主体 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所认可的主体。单独主体并不一定要具备法人资格,但必须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确认某主体是否属于单独主体必须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三)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如果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该合营安排可能是共同经营也可能是合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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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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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新评估 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有时可能导致某一参与方控制该安排,从而使该安排不再是合营安排。 由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合营安排的分类可能发生变化,可能由合营企业转变为共同经营,或者由共同经营转为合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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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及合营安排(十三)第四节 合营安排 四、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一)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1.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和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二是共同经营中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比例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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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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