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经验分享] 关税税率的运用的理解  发表于:Wed Sep 20 15:51:08 C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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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理解】暂时进口货物,其本质不是为了进口该货物,比如说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这些货物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但是最后如果确实改变本质,不再出境,而是就留在中国了,那么就属于转为正式进口,此时需要交税,按照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税。


2、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关税。
【理解】主要是指纳税人进口货物采用的是分期支付租金,并且已经向海关申请分期付税,所以每次支付租金时就要申报纳税一次,每一次支付租金计算关税时适用的关税税率就是当时支付租金申报时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3、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理解】溢卸货物:指未列入载货清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载货清单所列数量的货物;误卸是指将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在本港(站)卸下。

4、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时,应按原征税日所施行的税率计算。
【理解】税则归类改变、完税价格审定、其他工作差错等需要补税的,不仅仅针对的是进口货物、还指出口货物,所以在此用的征税日期是指本来该征税的时期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引起征税的时期或申报进口之日或出口之日,不能只用原进口之日或出口之日。因为,一般来说,这些情况都是海关方面出的问题,所以采取货物本该征税的日期所实施的税率计算。

5、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缴税时,不论是分期或者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理解】经批准缓税进口货物以后缴税,也就是说一开始就确定需要交税,但是为了缓解纳税人资金周转困难,先缓一段时间,等到以后交税的时候,按照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税。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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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9-20 17:44:2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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