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下称“执转破”)(★)
(一)“执转破”的条件——同时满足
条件 | 具体内容 |
看身份 |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营利法人) |
经同意 | 被执行人或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
已有破产原因 |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二)“执转破”的管辖
1.地域管辖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2)中级法院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